详细内容
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:
1.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,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,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。
2.临床医生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,应字迹清楚,项目填写齐全,病休时限必须大写,不得涂改。
3.临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,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,诊断明确、依据充分,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。
4.门诊病人的疾病诊断证明时限:普通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14天,慢性病长不超1个月,住院病人住院期间不得出具病休证明,出院时可开具病休证明。
5计划生育证明按有关规定有专业医师开具。
6.未取得的医师,进修医师不容许出具任何证明。
7.严禁开人情假条,严禁跨科室开证明。
8.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应在病人就诊结束或出院时开具,并提示病人立即到门诊部盖章。门诊部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,在病休时间内有效,过期不予盖章,不补开病休证明。
一份完整的病例包括如下:
1、门诊病历;
2、住院志;
3、体温单;
4、医嘱单;
5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;
6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;
7、特殊检查同意书;
8、手术同意书;
9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;
10、病理资料;
11、护理记录。
医院证明种类及具体内容:
1. 诊断证明:由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,需注明患者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就诊时间、病情诊断等信息。
2. 病历记录:包括门诊病历、住院病历等相关记录,需注明患者姓名、就诊时间、病情诊断、经过等信息。
3. 检查报告:包括X光片、CT、MRI等检查报告,需注明患者姓名、就诊时间、检查项目、检查结果等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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